攸县:政策用在刀刃上 已明确7类情形不得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
2023-06-20 17:34:2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攸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向佳 | 作者:刘卫红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2921

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、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并提升耕地地力水平,近段时间,我县出台了《关于核实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负面清单的通知》,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和标准,提出7种情形不得发放补贴。

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民的重要内容,对稳定耕地使用面积、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。为严格落实“种地得补贴、不种地不得补贴”,我县明确以下7类情形不得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:

1、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。

2、已转为林地、园地的耕地。即种植园林水果、茶叶、花卉苗木、林木及其相关间作、套作模式的耕地。
      3、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。一是在粮田内,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。如,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、水产养殖池塘、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,育种育苗场所、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、检疫、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。二是在粮田内农业专业大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合作社、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。如:晾晒场、粮食烘干设施、粮食和农资、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。
      4、非农业征(占)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。对于国家、省、市、县、乡镇(街道)、村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耕地。如:公路、铁路、房地产、配电站、发电站、水电站淹没区、村委会用地。公民、企业直接占用建设房屋、厨房、厕所、杂物存储、厂房或其他用途的用地。
      5、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。经县人民政府认定,占补平衡中“补”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。
      6、长年抛荒的耕地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,取消次年补贴资格。
      7、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。永久基本农田 “非粮化”、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不予补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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